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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印发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印发

  • 分类:行业信息
  • 作者:
  • 来源:中国矿业报 
  • 发布时间:2020-03-13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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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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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印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下称《操作指南》)。《操作指南》适用于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  

  《操作指南》由依据、适用范围、工作组织和工作流程、首次登记、其它登记、登记资料管理等6个部分组成,并附6个附件,分别对自然资源登记簿、登记单元代码编制规则、首次登记通告和公告样式、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技术要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审核表和异议处理告知书等作出具体规范。  
   从登记管辖来看,《操作指南》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承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机构(下称登记机构),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辖。其中,自然资源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工作。具体登记工作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办理。各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工作。包括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各类自然保护地、水流、森林、湿地、草原、荒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具体登记工作由省级及省级以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跨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共同的上一级登记机构或者指定登记机构办理。市县应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从工作组织来看,《操作指南》明确,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编制全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统一开发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负责国家层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组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指导监督省级及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订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协调解决省级职责、机构、编制及资金等重大问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级层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组织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级层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地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协调解决本级职责、机构、编制及资金等问题。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县级层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从工作流程来看,《操作指南》规定,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包括前期准备、编制工作底图、预划登记单元、发布通告、内业调查、关联信息、调查核实、实地补充调查、调查成果上图、数据库建设、审核、公告、登簿等步骤,并提出相应的规范化要求。此外,《操作指南》还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数学基础、计量单位、精度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操作指南》规定,登记机构将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自然状况等内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并关联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可以发放证书。自然资源登记簿应当采取电子介质,登记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将电子介质转化出惟一的、确定的纸质介质应用。自然资源登记簿关联的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生态保护红线、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不动产权利信息、矿业权信息(勘查许可、采矿许可信息)、取水许可信息、排污许可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机构依职权通过系统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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